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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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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018號林英悅(即林順堅之繼承人)之定於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陳述底價意見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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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庚字第140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英悅(即林順堅之繼承人)之111年7月7日雲院宜111司執庚14018字第1114023941號函1件,定於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整陳述底價意見。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018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與債務人林英悅(即林順堅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楊麗雪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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