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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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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145號共有人宋坤棟、劉阿村、共有人宋坤錫、邱水柳 之繼承人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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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子字第1714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宋坤棟、劉阿村、共有人宋坤錫、邱水柳
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
    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雲院惠110司執子字第171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萬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將債務人劉萬城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697,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宋坤錫、邱水柳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宋坤棟、劉阿村等人依土地登記簿
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
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
同共有人同意證明之文件。
  六、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附表:詳如附件

院  長 劉  ○  ○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決行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函 稿 代 碼:5.23.2 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子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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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7-05
  • 更新日期:111-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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