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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號黃秀紅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1年度婚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黃昭鴻與被告黃秀紅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黃秀紅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O婷、黃O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發布日期:111-07-04
- 更新日期:111-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