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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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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王芳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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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聲請人陳福田與相對人王芳間改定親權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王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福田
相 對 人 王芳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6-30
  • 更新日期:111-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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