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廖家汶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1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家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126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家汶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家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蕭育涵律師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被 告 廖家汶
廖金喜
廖芷儀
廖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