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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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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13號黎氏小紅(LE THI BE H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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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09年度婚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婚字第113號原告廖振祥與被告黎氏小紅(LE THI BE HUONG)間離婚等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黎氏小紅(LE THI BE HUONG)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景徽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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