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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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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號被告高彩霞(KO CHOI HA)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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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1年度婚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游炳輝與被告高彩霞(KO CHOI HA)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高彩霞(KO CHOI HA)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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