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55號傅竹村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代位人傅竹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5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代位人傅竹村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傅竹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陳怡安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被代位人 傅竹村
被 告 傅陳月娥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傅羿瑄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傅郁文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傅昶榮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傅國雄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陳傅春梅即傅盈錦之繼承人
傅道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1-05-31
- 更新日期:111-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