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5號劉駿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劉駿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訴字第605號被告劉駿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5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駿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駿威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自民國101年2月某日起至同年6月15日另案查獲止)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