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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5號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09年度訴字第4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415號曾瑞西與呂和(呂錐之繼承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呂昌磊、呂健豪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昌磊、呂健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程尹鈴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