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313號顏金鎮之優先購買權通知
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110雲金職世字第320號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
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說明:
一、本公司110雲金職世字第320號(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
年度司執癸字第3131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
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經公開拍賣業已拍定。(不動產標
示及拍定價格如附表)。
二、台端對該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得以拍定之同一價格優先
購買;亦得放棄優先購買權,不予購買。如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具狀聲明,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不動產之最新
土地謄本及下列資料:
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3.現耕農地照片。
三、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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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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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雲金職字第320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31313號 財產所有人:蔡忠委(即顏金合之遺產管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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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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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土庫鎮 │奮起 │ │247 │ │1646 │3分之1 │4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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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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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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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單獨標價,單獨拍賣,情形詳如附表。 │
│ │二、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三、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與其他土地混合使用種植蒜頭,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
│ │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
│ │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四、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
│ │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 │
│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工程受益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
│ │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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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毗鄰耕地之 顏金和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19號 ( 戶)
所有權人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路19號 (土)
毗鄰耕地之 顏金鎮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路19號(土)
所有權人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19號(戶)
毗鄰耕地之 顏新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路18號(土)
所有權人 住雲林縣元長鄉明鹿18號(戶)
副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癸股(110司執癸31313)
組別:世
函稿代碼:24-10 不動產優先承買通知
機關地址: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89號17樓之1
機關傳真:(04)2206-3797
承辦人:世組專員
機關電話:(04)2202-1618
分機號碼:1123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