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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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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蔡秀雲、蔡志賢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111年8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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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秀雲、蔡志賢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劉育齊與蔡純枝、蔡明霞、蔡明雪、蔡秀雲、蔡志賢、蔡明珍、褚孟蘭、褚孟華、王宏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秀雲、蔡志賢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秀雲、蔡志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姵君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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