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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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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之本院111年5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起訴狀繕本、民事一部撤回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狀繕本及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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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之本院111年5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起訴狀繕本、民事一部撤回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狀繕本及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4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廖容琦與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起訴狀繕本、民事一部撤回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廖秋賢承受訴訟人廖哲瑋,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國銘
函 稿 代 碼:F012-03 公示送達公告-開庭期日(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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