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被害人余夏貞、被害人胡偉玲、被害人王素青、被害人徐海兄、被害人馮寧礎、被害人陳磊、被害人毛潔茹、被害人包艷紅、被害人王喜田、被害人林望、被害人姚紅梅、被害人劉治國、被害人葛王俊、被害人童芸華、被害人謝驍勇、被害人陳微、被害人蘆雪濃、被害人鬱美祥、被害人徐興、被害人陳德慶、被害人羅水長、被害人戴世傑、被害人廖海望、被害人周河清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稿)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余夏貞、被害人胡偉玲、被害人王素青、被害人徐海兄、被害人馮寧礎、被害人陳磊、被害人毛潔茹、被害人包艷紅、被害人王喜田、被害人林望、被害人姚紅梅、被害人劉治國、被害人葛王俊、被害人童芸華、被害人謝驍勇、被害人陳微、被害人蘆雪濃、被害人鬱美祥、被害人徐興、被害人陳德慶、被害人羅水長、被害人戴世傑、被害人廖海望、被害人周河清之判決    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被告曾維俊詐欺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維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429號、104年度偵字第494號、第4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維俊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至(共三罪【編號1至部分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編號至(共二十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事  實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決行
書記官                      科長或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7 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文采(30日生效)
股       別:安股
 

檔案下載

  • 附表2.pdfjpdf
  • 發布日期:111-05-11
  • 更新日期:111-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