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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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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111年度選字第23號蕭慧敏當選無效案件,本院112年7月20日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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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1年度選字第23號蕭慧敏當選無效案件,本院於112年7月20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判決主文

蕭慧敏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雲林縣第二十屆第六選舉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原告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張被告蕭慧敏為求當選,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之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0月26日下午6時30分,對訴外人蔡OO給予新臺幣(下同)500元之現金,並以要求蔡OO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經其回絕後不及返還上開款項,被告即逕自離去。另外被告與訴外人王OO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被告先於囑咐王OO以每位選民1,000元之對價,向其他有投票權之人買票並交付現金10萬元。王OO陸續於同年10月底將賄款陸續交付,其中2,000元現金予訴外人黃OO,另陸續交付61,000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有投票權人, 因此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告的當選應為無效。

三、法院的判斷:

1.被告因共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經本院111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該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扣案如刑事判決附表編號3、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賄賂61,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蔡OO、王OO、黃OO所為的證述及卷內其他書證,都足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交付賄賂等情為真,被告辯稱其塞錢是希望這些人協助被告從事拉票及催票動員之補助費用,並非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之犯意所為並不被法院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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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11年度選字第23號蕭慧敏當選無效案件新聞稿doc
  • 本院111年度選字第23號蕭慧敏當選無效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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