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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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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號廖泓鈞等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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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號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12年6月30日宣判,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一、 判決主文
廖泓鈞共同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處有期徒刑6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6至18、3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71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芝芸共同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處有期徒刑5年8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洪濬豪共同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8所示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李金冀共同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7所示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冠忠犯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8、49、51、55、5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俊維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1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0所示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張貿復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3所示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19、21、23、27、39至42、66、69、72、74、75、77所示印章版偽鈔均沒收。
二、 犯罪事實
(一) 廖泓鈞為宇富軒娛樂事業有限公司、808魔術店的負責人,楊芝芸為廖泓鈞之配偶、808魔術店之老闆娘,洪濬豪為該店之股東兼板橋門市店長,李金冀則事808魔術店委託代為送印偽鈔之人。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於民國111年10月某日起,由廖泓鈞、楊芝芸指示洪濬豪排版、設計「與真鈔相比,僅鈔票上【中央銀行】旁2個紅色小印章處改為模糊之【玩具銀行】之印章文字,其餘正反兩面均與真鈔相同」之新臺幣(下同)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偽鈔(下稱印章版偽鈔)之電子圖檔(100元偽鈔序號為CQ281880VJ及KY561419JS、500元偽鈔序號為DR663080VA、1000元偽鈔序號為HR484268XD、2000元偽鈔序號為GM580370UH),再由廖泓鈞指示或廖泓鈞透過楊芝芸指示洪濬豪每次送印之數量,洪濬豪復透過李金冀送印,完成後由李金冀前往取貨送至808魔術店板橋門市。廖泓鈞將印章版偽鈔以每張1元之價格持續販售予朱冠忠,並向朱冠忠收取6萬7150元之價金後,由朱冠忠販售予諸多真實身分不詳之購買者;廖泓鈞並自行於蝦皮購物網站及808魔術店之台大門市、板橋門市等處,以每張6元之價格,將印章版偽鈔持續販售予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致影響通用紙幣的公共信用、民眾之交易安全。嗣經檢察官、警察於112年1月13日前往808魔術店搜索,扣得印章版偽鈔等物。
(二) 朱冠忠預見廖泓鈞印製的鈔票可能為偽鈔,先基於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111年11月6日收受廖泓鈞寄送之附表一編號1之印章版偽鈔1批後,明確知悉為偽鈔,仍意圖供行使之用,接續基於收集、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持續於附表一所示日期以每張1元之價格向廖泓鈞購入附表一所示面額及數量之印章版偽鈔。朱冠忠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印章版偽鈔後,承續上開犯意,以每張7元之價格,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帳號「@tw.magic(魔術)」,販售印章版偽鈔予下述黃俊維及諸多真實身分不詳之購買者。
(三) 黃俊維於111年11月16日23時4分許,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760元之價格,向朱冠忠購買1000元印章版偽鈔100張,經朱冠忠寄送後,黃俊維於111年11月25日19時41分許至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路132、134號1樓之統一超商取貨。黃俊維取得上開偽鈔後,就接續為行使、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犯行。
(四) 張貿復於111年12月3日18時許,在成功物流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之車廠,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收受黃俊維交付之1000元印章版偽鈔10張。而後張貿復於111年12月24日5時許,在達成化學工廠大發工業區(高雄市大寮區莒光一街9號),承續上開犯意,收受黃俊維交付之1000元印章版偽鈔60張,約定等張貿復領薪水之後再支付黃俊維不詳代價,張貿復並於112年1月6日匯款5000元給黃俊維,作為購買上開偽鈔之部分價金。張貿復取得上開偽鈔,陸續在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以該偽造訂購Foodpanda,而讓外送員一時不察誤為真鈔而收受,除交付上開餐點外,並同時交付找零。
三、 法院的判斷:
(一) 經法院勘驗扣案由被告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印製而成的印章版偽鈔,勘驗結果可見上開被告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所印之紙鈔在圖案、字樣與真鈔完全相同,僅正面「中央銀行」左右兩側的「小印章」大小與真鈔一致,所印字體為篆體,要相當仔細查看才能辨識「玩具鈔票」字樣,顏色、形狀、大小則均都與真鈔相仿,倘若一般人拿到這樣的偽鈔,在肉眼乍看之下及短時間的手感觸摸,沒有以真鈔相比對的話,容易誤認為真鈔。中央銀行發行局亦同此認定表示:本案緝獲之偽鈔外觀、尺寸、顏色皆與鈔券相似,假冒真鈔意圖明顯,雖將官章改為「玩具鈔票」然卻十分微小隱蔽難被發覺,甚至連發行銀行及印製廠等字樣一字未改,假冒真鈔意圖明顯,足對現金交易安全構成威脅等語,有中央銀行發行局函文的意見可以參考,另外也傳喚證人Foodpanda外送員、證人超商店員來作證,都表示一般人以肉眼無法立即辨識與真鈔之差異。
(二) 所犯法條部分:
1、 被告廖泓鈞、楊芝芸、洪濬豪、李金冀所為,均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之偽造幣券罪。被告廖泓鈞、楊芝芸於偽造紙鈔之後復交付予買受者,其交付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另論以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
2、 被告朱冠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朱冠忠意圖行使而收集後,復以行使之意思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於人,其收集行為,自應為交付行為所吸收,論以交付偽造通用紙幣之罪。
3、 被告黃俊維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前段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刑法第196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於人罪。核被告張貿復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黃俊維、張貿復以偽造通用紙幣冒充真幣而矇混行使,其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行為,本含有詐欺之性質,應為行使偽造通用紙幣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以詐欺罪。
(三) 量刑理由
保護國家的通用紙幣發行權及保護通用紙幣之公共信用,亦即新臺幣只是一張紙,但這張紙人民可以當作錢財花用、也可以當作錢財收下就是因為它是國家印的,人民因此對流通的新臺幣有相信、信賴,保護經濟交易上通用紙幣的公共信用,才能實現民間交易的安全,所以處罰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收集、交付偽鈔及行使偽鈔的行為,被告等人所為實不可取,而且中央銀行發行局表示:本案偽鈔外觀、尺寸、顏色皆與真鈔相似,假冒真鈔意圖明顯,被告係假藉製作玩具鈔、魔術道具或教學用品之名,委託印製廠將偽鈔設計圖檔輸出製成印版後,大量印製,透過電商平台公然販售,強調仿真度高,藉以誘使不法或投機人士購買供行使之用,從中牟利,目無法紀,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已有無辜商家及民眾受害,對社會現金交易及新臺幣幣信構成危害,請求從重求刑,否則恐難遏止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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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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