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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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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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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 110-05-12更新 ]
    1.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2.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3. 補充說明:
      •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 110-05-12更新 ]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 110-05-12更新 ]
  • 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將我國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期間及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戶籍地)之法院為之。
    二、繼承人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即: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沒有順位。)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二)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即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繼承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如「子輩」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孫輩」始遞升為繼承人,以此類推。
    2.代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例如:
    甲有配偶乙,子女A、B、C,A有子女a、b,A於民國100年死亡,甲於101年死亡,甲之繼承人為乙、B、C及a、b。
    三、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
    1.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2.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3.同順位繼承人中有未拋棄繼承者,該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已
    歿,則提出除戶謄本)。
     4.同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者,下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印鑑證明:
    1.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須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三)拋棄繼承聲請狀(須蓋印鑑章):並附上
    1.繼承系統表。
    2.繼承權拋棄書(須蓋印鑑章)。
    3.拋棄繼承通知書(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4.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者,應釋明其拋棄行為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5.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郵寄聲請方式
    (一)須附郵政匯票金額1000元(抬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連同聲請狀及所有文件,以掛號方式寄至: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家事法庭收。
    (二)家事法庭聯絡電話:(05)5342433。
     

    [ 110-05-12更新 ]
  •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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