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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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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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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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章。 |
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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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等。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並提出聲請人之附有照片之雙證件影本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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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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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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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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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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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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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正本供核) |
1、夫及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如委任代理人,應提出代理人身分證影及委任人之附有照片之雙證件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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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 |
1、夫妻不同戶時,應分別提出。 2、須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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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
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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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含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供核對) |
1、不動產: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應依據謄本上之記載詳細填寫於「財產清冊」中,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動產: ⑴汽、機車: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⑵存款:存款簿、定存單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等(含存簿封面及目前結餘資料)。
⑶股票: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等。
⑷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等。
⑸其他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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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夫及妻應攜帶印章親自至法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七、如委任代理辦理,於聲請事項審查核可後,代理人應攜帶印章,及夫或妻之印章至法院登記處蓋印鑑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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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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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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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夫妻財產制變更、廢止等其他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200元。
[ 110-05-12更新 ] -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以夫妻親自到院辦理為宜。如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 110-05-12更新 ] -
[ 110-05-12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