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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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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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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犯罪而受有損害的人,對於刑事被告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賠償責任的人,得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你所受的損害,如果你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你撰寫書狀程序上的問題。

    [ 110-05-11更新 ]
    1. 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2.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 兩者有什麼差別?
      • 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 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110-05-11更新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1. 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 不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
        • 未提起上訴即不可提起。
        • 有ㄟ_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 110-05-1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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