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身證明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五份七日內之戶籍謄本(同天於同戶政辦理)到場辦理,如曾有過婚姻紀錄者,另須檢附五份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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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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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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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結婚並無管轄法院之區分,故公證結婚可就近向任何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請事先洽詢該地之公證處。
[ 110-05-12更新 ] -
男生須年滿18歲,女生須年滿16歲,始得提出公證結婚之請求,惟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公證結婚,尚須由法定代理人到場同意。
[ 110-05-12更新 ] -
- 公證結婚應於預定結婚日3個工作天前,檢附2位結婚人及2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本院公證處提出申請。
- 結婚人如為未成年人,另須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110-05-12更新 ] -
外籍人士申請公證結婚,除須提出護照外,尚須提出其所屬國家出具之單身證明,該單身證明並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後再送請外交部覆驗。
[ 110-05-12更新 ] -
書立遺囑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目前本處受理代筆遺囑及自書遺囑認證。
[ 110-05-12更新 ] -
本人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須協同見證人到場見證始得辦理公證。
[ 110-05-12更新 ] -
- 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時,得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
- 如為公司則須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或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 本人如在國外,得提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之授權書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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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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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房屋借用契約應由借用人及貸與人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權狀或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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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應由翻譯人到場提出認證請求。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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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切結書至少二份以上到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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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攜帶身分證、印章並查明所欲抄錄之公證書或認證書案號至本處辦理。
[ 110-05-12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