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非訟問答集

字型大小: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繕本五份,每增一人多一份
    ‧  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支付命令之效力
    1.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2.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 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債務人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
    ‧ 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4.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詳民事訴訟法第1、2、6、20條及第508條至521條)
    ‧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 110-05-12更新 ]
    1.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19條)。
    2.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應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提出異議狀於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21條)。 
    [ 110-05-12更新 ]
    1. 提出異議就是寫一份異議狀到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異議狀通常都是聲明你對這項支付命令不服,異議狀可不載明異議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2.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標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定期通知兩造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 110-05-12更新 ]
  • 聲請公示催告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公示催告聲請書一份
    ‧    可直接下載:公示催告(支票)聲請書公示催告(股票)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    聲請人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    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聲請書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    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付款銀行等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聯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
    2.攜帶身分證、印章
    ‧至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3.聲請書正、副本
    ‧    正本1份,副本每家銀行1份,依此類推。
    ‧    持聲請狀正、副本至法院收發室送狀,取得簽章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
    收受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於法院裁定所定期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 110-05-12更新 ]
  • 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說明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 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2.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110-05-12更新 ]
  •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繕本二份
    ‧    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 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4.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110-05-12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