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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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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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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要知道法拍公告內容,除法院公告欄外,各鄉鎮公所也會張貼法院拍賣公告,還有如果你有裝設網路電腦,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查詢各級地方法院外網法拍資訊。
    • 投標單請向法院服務台購買,每份十元。
    [ 110-05-12更新 ]
  •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賣出去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是共有人來法院參加投標得標,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

    [ 110-05-12更新 ]
  • 債權人不願拿我要清償的錢,現在我的不動產又將被拍賣時,你可以在拍定前,把欠債權人的錢拿到法院清償,法院承辦人員收了你欠債權人的錢後,會先停止拍賣,等到和債權人結算本金、利息、違約金清楚後,就會辦理撤銷查封。

    [ 110-05-12更新 ]
  • 你的投標書,如果記載得標後指定登記給第三人,會被法官認為投標無效。

    [ 110-05-12更新 ]
  • 依規定你不可以再參加投標買受再拍賣的不動產。

    [ 110-05-12更新 ]
  • 身分證因送去辦理護照不在身上,要參加法院的不動產投標,可以擕帶相類似的身分證明文件來參加投標。

    [ 110-05-12更新 ]
    • 被假扣押執行查封後,假扣押債權人的請求已經被法院民事庭判決敗訴確定,表示被假扣押查封的原因已消滅,你可以提出判決你勝訴的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原裁定准許假扣押的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等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
    [ 110-05-12更新 ]
  • 政府為照顧退休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所以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是不能強制執行扣押的,但如果退休人員將退休金領出來存入一般銀行帳戶就可以執行扣押。

    [ 110-05-12更新 ]
  • 依照法律規定,你不可以參加投標買受拍賣的不動產,如果你想要買被拍賣的不動產,應該向債權銀行協商撤回執行,不能用法院執行程序來買受。

    [ 110-05-12更新 ]
  • 你可以開以法院為受款人的票據,也可以不記載受款人,如果受款人不是寫法院,應該在票據上連續背書,要不然會被廢標。

    [ 110-05-12更新 ]
    • 我因一時籌不出足過的錢,所以沒辦法按時繳交尾款,法院會以您逾期沒有繳交尾款認定你已放棄應買資格。
    • 如果案件再行拍賣,所賣出的價金低於你原來買的價金及因為再拍賣所產生的執行費用,都要你負責賠償和補足差額。
    • 你所繳的保證金,法院會等到確定前款差額並且扣抵後,如還有餘額時,才會無息退還給你。
    [ 110-05-12更新 ]
    • 公告三個月拍賣的案子,如果要應買,要從法院公告牌示日那天起,到公告三個月期間內,才可以聲請應買。
    • 如有多人聲請應買,法院是以聲請應買狀先送到法院收發室的人為得標。
    [ 110-05-12更新 ]
  • 我是債權人,在拍賣當天因沒有人投標,我當場請求承受不動產,及請求用債權金額抵繳價金,因為法院一定要先製作完分配表,確定你應該要繳納多少尾款,等到分配表確定及等你來繳完尾款後,才會發給你權利移轉證明書。

    [ 110-05-12更新 ]
  • 我向法院投標買了一間法拍屋,原來房屋沒有人居住,現在有第三人占用居住中,如果第三人是在法院查封以後才搬進去住,拍賣公告又公告有註明拍定後點交,法院會依你的聲請將房屋點交給你。

    [ 110-05-12更新 ]
    • 如果你所承租的房屋是被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就有可能被聲請法院除去租賃權。
    • 在法院還沒有將房屋拍賣出去及點交前,你還是可以繼續居住到租約期滿。
    • 如果是一般債權人聲請拍賣,因有買賣不破租賃,拍出後執行法院不會點交。
    • 除了你和屋主解除租約,要不然沒有人可以要求你搬遷。
    [ 110-05-12更新 ]
  • 法院的拍賣程序一定會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拍賣當天你可以不必來拍賣室報到,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你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 110-05-12更新 ]
  • 領回擔保金原因有很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後,如果你符合下列其中一種原因,就可以領回擔保金:

    1. 如果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執行程序實施前就撤回執行,可以要求執行處發給你證明書,就可以直接拿證明書向提存所領回你的提存款。
    2. 債務人拿給你同意你領回擔保金的同意書,經過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返還確定。
    3.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民事訴訟判決你全部勝訴,或者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或者你在訴訟當中和債務人達成和解、調解成立,債務人應該給付你全部債權,或者雖僅應給付你部分債權,但當場在和、調解筆錄內聲明同意你領回提存物。
    4. 如果沒有以上原因又官司敗訴確定,你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收到存證信函後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並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程序及聲請裁定撤銷原來的裁定,等到債務人沒有在時間內行使權利及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就可拿這些證明資料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發還擔保金。
    [ 110-05-12更新 ]
    • 債務人在我拿到執行名義確定後死亡,但他的繼承人都沒有去辦理繼承登記,你可以先向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的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權。
    • 如果沒有,就可以提出執行名義、債務人的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代辦繼承登記申請書。
    • 以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法院准許你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後,執行拍賣債務人財產。
    • 如果全體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你就要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後才可以聲請執行。
    [ 110-05-12更新 ]
    • 如果查封當天有要事處理,沒辦法會同法院人員執行,你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
    • 但是一定要提出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給法院。
    • 委任狀可以向各個法院服務台拿取。
    [ 110-05-12更新 ]
    • 你如果人住在外縣市,可以用雙掛號郵寄的方式,將聲請強制執行狀寄給法院收。
    • 執行費用你可以向郵局購買匯票連同聲請狀一起寄。
    • 執行費用的計算方式,是聲請執行金額在未滿新台幣5,000元時不用繳納,超過5,000元時,每百元徵收8角(聲請金額×0.008=執行費,未滿一元要進位到一元)。執行人員的出差費不再徵收。
    [ 110-05-12更新 ]
    1. 提出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本票裁定和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合法送達回證影本、和、調解書正本、公證書正本、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支票、借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
    2. 查封不動產要提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土地、建物謄本,查封動產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資料或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3. 扣押債務人在第三人的存款、工程款、薪資、股票、股權、出資額,要先查明第三人的姓名、地址、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和債務人的報稅資料。
    [ 110-05-12更新 ]
  • 會要求假處分執行的情形,只要是因為債務人不願意依照你們的約定履行一定行為,與假扣押請求還錢的事情不同,例如債務人收了你的買屋價金後反悔不願配合過戶,你又怕告贏後會被移轉掉,這時你就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房屋移轉,假處分通常要拿全額的擔保金提存在法院。

    [ 110-05-12更新 ]
  • 債務人欠你錢,要有下列資料之一,才可以向法院請求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1. 法院民事庭已判決債務人應該給付欠你的錢確定或判准你可先假執行的判決。
    2. 已收到確定證明書的支付命令、已有合法送達債務人的本票裁定、經過法院核定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可以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
    3. 如果還未提起告訴,但又怕債務人脫產,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再依裁定內容提供擔保金,就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通常法院會裁定准許你以債權金額的3分之1做為擔保金。
    [ 110-05-12更新 ]
    • 要查封的財產,分散在很多法院,你可以向要查封的財產所在地的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 受理的法院會把需要在其他法院辦理查封程序的部分,囑託該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幫忙執行查封登記,不會被遺落。
    [ 110-05-12更新 ]
    •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接到法院定期日查封、測量通知時,我要注意的事情如下:
      • 先看清楚法院公文主旨。
      • 如果有要繳交測量、指界、估價費用,應該在執行日前5日向有關單位洽繳。
      • 繳費收據可用狀紙陳報法院或者查封日當面送交執行人員。
      • 如果未依通知規定繳費,會被法院駁回。
      • 在查封前一天,要先和法院及配合單位聯絡會合地點。
      • 不必到法院引導。
      • 如有任何疑問,公文上有承辦人的聯絡電話。
    [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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