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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照料-臨時托育需求
★★★★★本執行方案目的是為了協助家中育有未滿6歲兒童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臨時托育之需求,所以國民法官等人所育之未滿6歲兒童於其到庭執行職務期間原已使用托育、就學等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之時段,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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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