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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0211 如何辦理「補發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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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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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直接下載登記聲請狀,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
3、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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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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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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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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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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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理、監事會議記錄證明或
2、由理事長及理監事各1名(無監事者為理事2名)以上共同出具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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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7-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