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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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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602 什麼是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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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
    • 一、重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同上)
    •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尊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七、有不治之惡疾。(同上)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同上)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同上)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同上)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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