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05030502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如何選定其監護人?

字型大小:
  1.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選定其監護人:
    •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
    •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