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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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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301 什麼是收養子女?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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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 利義務是相同的。
  2. 收養之規定:
    • 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 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 女為養子女。直系姻親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 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 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 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 再被李四收養。
    • 結了婚的人被收養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 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 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 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 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 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 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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