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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203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應準備什麼文件?
-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因為陳報遺產清冊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如何(積極與消極財產),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 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陳報人。
- 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 知悉繼承之時間: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如何辦理陳辦遺產清冊說明(另開檔案)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