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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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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104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應準備什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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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6月10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將我國繼承制度修正為「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新法施行後,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期間及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戶籍地)之法院為之。
二、繼承人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即: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沒有順位。)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二)關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即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繼承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如「子輩」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孫輩」始遞升為繼承人,以此類推。
2.代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例如:
甲有配偶乙,子女A、B、C,A有子女a、b,A於民國100年死亡,甲於101年死亡,甲之繼承人為乙、B、C及a、b。
三、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
1.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2.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3.同順位繼承人中有未拋棄繼承者,該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已
歿,則提出除戶謄本)。
 4.同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者,下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印鑑證明:
1.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者,須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三)拋棄繼承聲請狀(須蓋印鑑章):並附上
1.繼承系統表。
2.繼承權拋棄書(須蓋印鑑章)。
3.拋棄繼承通知書(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4.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者,應釋明其拋棄行為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5.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四、郵寄聲請方式
(一)須附郵政匯票金額1000元(抬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連同聲請狀及所有文件,以掛號方式寄至: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家事法庭收。
(二)家事法庭聯絡電話:(05)5342433。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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