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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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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102 我要辦理拋棄繼承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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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44 條)
  2.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 (2) 父母(不含繼父母)。
    • (3) 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 (4)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3. 補充說明:
    •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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