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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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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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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備註

12-14

刑事:觸法及曝險行為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僅能以少事法42條之保護事件處理。

少事法第3條

14-18

刑事:觸法及曝險行為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除得適用保護事件處理外,如有少事法第27條情形,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偵查後向少年刑事法庭提起公訴,由刑事法庭論罪科刑。

刑法第18條

少事法第27條

21歲前

保護處分之執行到21歲止。

少事法54條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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