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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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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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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遇結果
處遇內容及注意事項
少事法
 不付審理
相當無罪,即行為不該當構成要件。
28
移送管轄
受理後經調查,發覺其他法院受理管轄較適當者。
15
不付審理交機構輔導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社福體系介入。
29
不付審理交家長管教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提醒家長注意管教責任。
29
不付審理予以告誡
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單純提醒少年注意。
29
移送檢察官偵查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或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27
交付觀察
處遇尚未確定需觀察猶豫,期間6個月內。
44
不付保護處分
依據審理結果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
41
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
需輔導監督,並利用假日施以團體輔導,次數3到10次。
42、50
保護管束
期間3年,至多執行到21歲(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不在此內),得免除、留置觀察或改付感化教育。
42、55之1
安置輔導
期間2月以上,2年以下,得延長一次(故最長4年),得免除、變更安置處所、留置觀察、改付感化教育。
42、55之2
感化教育
期間3年,得聲請免除或停止改付保護管束。
42、56
保護管束並付勞動服務
為保護管束之附隨處遇,時間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42、55之1
判處有期徒刑
依27條移送檢察官之少年刑事案件,經少年刑事法庭判決有期徒刑。送高雄明陽中學執行,得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81、82
緩刑付保護管束
自判決確定日起算緩刑期間。
79
親職教育
針對家長施以強制型親職教育,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84
教養費用之負擔
少年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費用,裁定命家長負擔。
60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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