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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審理結果
處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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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內容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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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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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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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無罪,即行為不該當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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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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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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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後經調查,發覺其他法院受理管轄較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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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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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審理交機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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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社福體系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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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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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審理交家長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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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需提醒家長注意管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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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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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審理予以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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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符合構成要件,但情狀輕微單純提醒少年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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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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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檢察官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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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或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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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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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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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尚未確定需觀察猶豫,期間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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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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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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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審理結果認為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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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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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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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輔導監督,並利用假日施以團體輔導,次數3到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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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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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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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3年,至多執行到21歲(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不在此內),得免除、留置觀察或改付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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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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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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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2月以上,2年以下,得延長一次(故最長4年),得免除、變更安置處所、留置觀察、改付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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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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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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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3年,得聲請免除或停止改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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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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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並付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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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管束之附隨處遇,時間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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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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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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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7條移送檢察官之少年刑事案件,經少年刑事法庭判決有期徒刑。送高雄明陽中學執行,得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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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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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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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判決確定日起算緩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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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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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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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家長施以強制型親職教育,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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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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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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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費用,裁定命家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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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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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