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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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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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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家事庭所處理之家事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
         定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為下列五類:

 

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
            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
            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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