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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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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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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三、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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