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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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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民事執行處辦理申請「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鑑定人」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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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民事執行處辦理申請「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鑑定人」公告

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以郵戳為憑)受理本院111年度民事執行處鑑定人申請作業,申請資料請寄送「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科長」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列為本院鑑定人之要件及應提出之文件,請依本院網站公告(首頁-業務簡介-民事-民事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辦理。
原已列為本院「動產、無體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鑑定人者,無須再為申請,如未經評定為不適任者,則續為新年度之鑑定人。
新申請者如未依規定提出相關之文件、證明者,不另通知補正,即逕予不列入評選。

評選結果將於111年7月15日前公告於本院網站;經評選列入本院鑑定人者,自111年7月16日起啟用。

檔案下載

  • 111年度公告pdf
  •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鑑定人申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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