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調解好處多

字型大小:

民事事件在起訴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由法官選任的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也可以直接由法官來調解。在法院進行調解,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紛爭,好處多多!

  • 省時:

原告提起訴訟,要為適當的聲明,也要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要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判斷誰是誰非,必須就雙方提出的資料,依據法律所定的程序,逐一詳加調查,才能作出正確的裁判,難免要開好幾次庭,時間、精神的花費,在所難免。而且判決後,敗訴的一方如果不服氣,還會上訴,結果一件民事訴訟,纏訟好久才確定的情形,不時發生。如果能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一舉解決問題,自然是最省時的方法。

  • 省錢:

聲請調解的費用比起訴繳交的裁判費便宜很多,而且,調解成立後,原告還可以聲請退還所繳交調解費用的三分之二。

  • 有效率:

本院的法官和調解委員都會很親切、很有耐心的傾聽雙方的意見,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以及自動履行。即使調解後有一方未自動履行,因調解成立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此時另一方也可以直接用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能快速有效率地實現權利。

  • 無後遺症:

因為雙方是以和平方式解決紛爭,所以調解成立後,不會留下埋怨或不滿,雙方都能心平氣和繼續過正常生活。縱使調解不成立,於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其後訴訟程序,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也不會有不利的後遺症。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