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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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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11 供擔保人(提存人)提存後,未聲請執行,如何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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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已聲請執行,但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供擔保人檢具民事執行處核發之證明書正本,得逕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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