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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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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10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供擔保人(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時,供擔保人是否可逕依受擔保利益人出具之同意書,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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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係出具同意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或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亦可。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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