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如係出具同意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或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