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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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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8 供擔保人(提存人)假扣押債權額是3萬元,本案訴訟中雙方以2萬元和解(調解)成立,供擔保人是否可以提出和解(調解)筆錄聲請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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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和解(調解)筆錄內容記載受擔保利益人同意供擔保人取回提存物,且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則供擔保人就可以依該和解(調解)筆錄取回;如果未明載,則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確定後才能取回提存物。或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亦可。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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