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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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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04辦理領取提存物應準備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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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二、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團體,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圖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原提存通知書(如遺失應聲請公告並登報)。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四、執行法院收取命令正本。

五、提存通知書上,如有應為對待給付時,聲請人,應提出已具備之證明文件,如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其他文件,或經法院民事執行處同意領取之通知函等,始得領取。

六、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
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七、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狀,載明並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八、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三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九、由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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