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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06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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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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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繕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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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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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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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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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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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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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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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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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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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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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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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