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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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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雙方和解、移付調解或撤回,裁判費可以聲請退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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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已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2. 若雙方願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終止訴訟,可合意聲請法官移付調解,此時可由法官自行調解或移付調解委員調解,如調解成立與和解有同一效力,亦可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3.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你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4.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移付調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事後您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 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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