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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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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撤回或和解、調解後如何辦理退還所繳裁判費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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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調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和解、調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可當庭聲請退費,書記官就會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為上開聲請時,可檢附當事人本人之帳戶存摺正面影本,請求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俾能減輕事後再到法院領款之勞費。

  • 請您於收到領回裁判書之通知書14日後,儘速持通知書、原繳費收據、本人印章及身分證向法院出納室洽領;如委託他人代領,請提出委託書、委託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原繳費收據、通知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向法院出納室辦理領取。如您係屬已提供帳戶存摺正面影本給法院請求以匯款方式辦理退費者,請自行辦理存摺登錄,檢視有無退費入帳(毋庸再到法院領款)。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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