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我要如何決定是否要打民事官司?

字型大小:
  1. 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2. 一般到法院的當事人,兩造多是各說各話,如果你對事實的敘述,對方不承認的話,你就有義務提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說的事實才是真的,否則就不可能獲得勝訴,你在訴訟過程中所付出的金錢、時間、勞力都將白費,因此,起訴前必需先評估自己的證據足不足夠讓法官相信我的請求是有理由的、我說的事實是真的,如果不是很有把握,可先循其他方式解決糾紛,才不會白忙一場。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