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證業務簡介
※本院公證處斗六分處業務將自106年9月1日起併歸本院公證處,自即日起本院將不再定期派員至斗六分處受理公認證案件之聲請,請民眾若有公認證需要可至本院公證處或事務所設於斗六地區之林洸鍇與賴盈君等2名民間公證人洽辦。
※本院自108年2月14日起至5月31日止,停止受理英文之公認證業務,民眾若有英文之公認證需求請至事務所設於斗六地區之林洸鍇與賴盈君等2名民間公證人洽辦。
公證處介紹(業務簡介、收件時間、本處地址電話及位置)
由於本處僅編制一名公證人,而有些案件公證人依法須外出公證或進行查證,建議您預先電話約定辦理時間,以免撲空或久等﹝預約者於其預約時段優先辦理﹞。
預約電話:虎尾公證處(05)6336511 分機2237、2238
壹、業務簡介
一、公證
是指於公證人面前的法律行為或其他關於私權事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常見的有結婚書面公證(可附帶舉行儀式)、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等。
二、認證
是指當事人自行就法律行為或其他關於私權事實,作成私文書後,請求公證人對該私文書予以認證。
另外就下列文書,也可請求公證人予以認證: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但以持往境外使用為限。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 為避免作業不及且部分文件需經向發文機關查證之手續,請民眾盡量提早向公證處送件辦理公證業務。
· 並非所有文件都可辦理公證或認證,建議您可先電話詢問或將文件傳真至本處預先判斷,避免徒勞。本處傳真號碼:(05)6321211
貳、公證的好處:
一、契約完備,權利義務分明。
二、保障私權,預防糾紛,避免訟累。
三、保全證據,節省勞費。
四、部分公證書依法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法徃)
參、那些事件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徃)
一、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
二、給付特定之動產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肆、到那裏辦公證?
辦理公證或認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人需現場體驗或親自前往查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請求:
一、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二、各地方法院轄區內之民間公證人。
三、經司法院許可兼辦認證業務之律師(僅辦理認證業務不辦理公證)。
伍、本院辦理公證、認證之場所:
一、每星期二上午在北港簡易庭辦理。收案時間9:00~10:30止
地址:北港鎮文仁路471號 北港簡易法庭公證處
電話:05-7831546轉210、211
*北港分處因時間限制,原則上不受理遺囑、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賃案件以及較為複雜或是大宗之案件,如欲辦理上述案件,請另洽詢本院公證處 05-6336511 轉2237.2238
二、其餘時間(每星期一、三、四、五全天,星期二下午)在本院公證處辦理。 中午休息時間為12:00~13:30
地址: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虎尾地方法院公證處
電話:05-6336511轉2237、2238
三、公證結婚僅在虎尾本院公證處辦理,並請於三個工作天前預約。
1.本院北港簡易庭未設公證結婚禮堂,故星期二上午因本院公證處全體人員至北港辦理公證而無法辦理公證結婚。
2.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結婚當事人雙方仍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後,結婚始生效,並以登記日為結婚日。
3.本院不辦理假日公證結婚。
四、因遺囑案件較為複雜,故北港分處原則上不受理遺囑案件,請另洽詢本院公證處並先預約辦理 。
陸、公證費用徵收標準:依公證法第一百零八條至一百二十九條及後附司法院頒之規定計徵之。
- 參考網頁:司法院公證業務專區 公證費用標準表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