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第一協商及調解室,拾得銀色保溫瓶(綠色瓶蓋)1只、透明濾茶杯1只、黑色外套1件。 二、拾得人於108年12月23日(星期一)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第七協商及調解室,拾得銀色保溫瓶(粉色瓶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