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9月9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大門外,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9月10日(星期五)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刷卡機前,拾得現金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