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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戒指、手錶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8月13日(星期五)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法警室門前,拾得戒指2枚。
二、拾得人於110年8月17日(星期二)在本院刑事庭大廈3樓電梯前自動門旁,拾得黑色CASIO手錶1只。
三、拾得人於110年8月19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1樓大門口,拾得現金若干元。
- 發布日期:110-08-25
- 更新日期:110-08-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