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吳OO於111年9月6日,在本院刑事法庭走道處拾獲小錢包1個,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吳員所拾得之財物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