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蕭OO於111年8月9日,在本院大廳樓梯處拾獲現金若干元,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法官陳OO於111年8月10日,在洗手間拾獲手機一支,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蕭員等2人所拾得之財物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